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