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