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