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石化、医药、涂装制造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检测,或者发生泄漏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石化、医药、涂装制造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维修、检修过程中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