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