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