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执行排放备案登记、标志管理、进出场和燃油使用台账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拒绝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