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道桥维护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混凝土(砂浆)搅拌和沥青搅拌等建设施工活动中,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有效降低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实行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施工等工地及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并接入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