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在本市从事火力发电、铸造、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采以及钢铁、水泥、砖瓦、玻璃等生产活动的,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应当对原辅料、半成品等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并采取措施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粉尘进行有效治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