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