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