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不影响正常通行、使用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