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