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区域,禁止新建大型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发市场。该区域内原有的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外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