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本市支持发展和完善轨道主导、公交优先、慢行友好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机制。新增或者更换城市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车辆。鼓励货物运输向铁路运输和新能源车辆运输转变。鼓励淘汰客运出租、旅客运输以及市容与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在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
新建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各类既有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逐步配套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