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和经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目录,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