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禁止在本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