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园城市、经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