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