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标准体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