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