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