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本市内跨行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