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