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研究、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