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用地需求。

规划确定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