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