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综合利用。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可以通过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消纳利用。消纳利用畜禽养殖粪污,不得超过当地耕地、林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