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鼓励、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可以通过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消纳利用。消纳利用畜禽养殖粪污,不得超过当地耕地、林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