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和处置农业废弃物,对水体、土壤、空气以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称农业投入品,包括化肥、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和水产养殖废弃物、果蔬废弃物、食用菌废弃物以及废旧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