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