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协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生产需求,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分类施策、协同推进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