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发生。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不得随意处置。农药使用者在配制农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