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处置。

鼓励、支持开展废旧农用薄膜机械化捡拾;推广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