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制定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规程,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