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农业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提高农业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