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农业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提高农业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