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畜禽、水产养殖投喂的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或者药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水产养殖户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