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行高效施药机械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农药利用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药规程,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菌类、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