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九条有效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分别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禁养区内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户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畜禽养殖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水产养殖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养殖容量。畜禽养殖户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