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发布主要农作物施肥配方,推广应用新肥料和施肥新技术、新装备;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推进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水体污染。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提升施肥效果,减少化肥使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