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化肥、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分作物制定化肥、农药使用指南,规范化肥、农药使用行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