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单位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及废旧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等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