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