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