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的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积极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科学利用和处置农业废弃物,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