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化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的标准应当协调配套,符合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生产模式生态化的要求。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