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领域的标准应当协调配套,符合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生产模式生态化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