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