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九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