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