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农贸市场大气、噪声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