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