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